2012年7月31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第212次常务会议决定精神印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明确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等 8个省(直辖市)。
此次确定的扩大试点地区与上海市适用同样的试点方案、试点行业和政策安排。试点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试点地区从事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纳税人自新旧税制转换之日起,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在现行增值税17%和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税率,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适用6%税率,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7%税率;试点纳税人原享受的技术转让等营业税减免税政策,试点后调整为增值税免税或即征即退;试点地区和非试点地区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增值税应税服务,可抵扣进项税额;试点纳税人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提供的研发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试点纳税人在境外或向境外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工程勘察勘探等服务,免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原适用的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试点期间予以延续;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归属试点地区;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为使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改革试点选择了11%和6%两档低税率,分别适用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应当说国家相当政策的制订初衷是:一方面,通过改革支持现代服务业及其比例的发展以利于提升国家综合实力;另一方面,选择与制造业关系密切的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试点,减少产业分工细化存在的重复征税因素,既有利于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也有利于制造业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那么试行一段时间后,其操作事实情况究竟又是如何呢?具体针对我们物流行业企业的实际情况又将会如何体现呢?为此,笔者以一名物流从业者的角度对相关类型的物流企业的税负差异进行分析,以供大家参考。
一、 运输企业
运输企业在实行营改增后,其原来实行3%的营业税改为11%的增值税。陆路运输企业的货运成本大致可分为:1、汽柴油费,2、过路费,3、车辆购置折旧成本,4、人员工资。其中,可进行增值税抵扣的进项税,仅汽柴油费及车辆购置税。(1)汽柴油费一般占到货运企业总成本不超过30%,而且由于现行国内油品企业的垄断优势,要求加油企业办理充值卡后,先充后加才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这无形之中又增加了货运企业的资金成本,按年用油成本200万的企业来算,多支出资金成本7000余元。(2)车辆及设备购置的增值税进项税虽然一次可按总额17%进行抵扣,但试问有哪个企业需要每个月都要购置或更换设备的。这样计算下来,货运企业在没有设备资产购置的情况下,需要由上限占30%成本的17%的增值税进项亦即4.35%去抵冲营业额11%的增值税,两者相减(9.9%-4.35%=5.55%),比原按3%营业税的计算方式多增加2.55%的税负。
二、 仓储企业
根据税务主管部门的解释,对仓储企业的租赁和仓储(租赁+服务)两部分又进行了区分。纯租赁的业务仍适用5%营业税的方法,仓储服务则按6%的增值税计税。相对于原来统一5%营业税的税率,税负方面基本没有变动,甚至略有降低。
三、 货代企业
货代企业因其在物流业中扮演了承上启下的角色,故它可以在上下游之间转移差额部分的税负风险。但随着人工成本的增加,实行营改增后,其税负成本也将相应增加,但整体增加幅度可能有限。但如果大型货代同时提供报关、仓储、托运等业务的,那么其税负也在一定的程度上是有所增加的,但这部分增加的税负成本会因其增值服务带来的增值利润而被忽略。
四、 第三方物流企业
现代的第三方物流企业是集仓储、管理、运输、配送于一身的企业,严格意义上说属于现代服务业,其在国际通行的报价过程中采用的是整合报价,而非分柝报价,而整合报价通常是包括运输服务这一项,如此税务主管部门就将其界定为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如果该第三方物流企业仓库是租赁的话(因为按标准租赁者只能给它开具5%营业税的发票),那么它的抵扣项目与运输企业是基本相同的,但它在运输过程中的汽柴油费的比例一般不会超过开票总额的10%,用相同方式可以计算出,它在原实行3%营业税的基础上多增加的税负成本在5.4%。如此,在市场竞争中,此类物流企业只能以提高报价来转稼由此而增加的税负,变相却又增加了制造企业的成本,从而限制了此类服务企业的发展。